替张导申冤

Gondalman 发表于 2008-08-19 09:24:44

以下内容引用自马日拉的博客:http://marila.net/2008/08/19/butan/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七月七日

……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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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导有话说:

我这哪里是假唱,这分明是双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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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08-08-22 17:10:38

    果然够狠的


  • chhua014
    2008-08-24 05:15:57 匿名 64.24.*.* http://chaihua.spaces.live.com/

    还真有这样的规定啊?呵呵,我以前还不晓得。那这样看来违规的事情还不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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